分家及分家单的法律性质研究
2013-01-17作者:薛笑
内容摘要:分家在中国由来已久,分家往往伴随析产,是家庭财产分配的一种方式。分家行为除了包括对家庭财产进行析产分配还包括父母的赡养及对外债务的承担。分家析产有时是为了解决遗产继承等问题,但分家析产行为并不等同于财产的继承。分家单是对家庭成员的确认及对财产如何分析、分割最终形成的契约文书。分家单对签名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关键词:分家、分家单、法律性质
一、何为分家
所谓分家顾名思义,就是把一个家给分开,形成多个家庭。分家的同时往往伴随着析产。所谓析产,就是将家庭中的财产进行分析,确认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共有财产。对于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往往归个人所有,但也可以通过协议赠与给其他家庭成员。对于共同所有的部分则由家庭成员之间协商分割。
分家析产在中国历史上非常易见,如中国古代的诸子均分制就是按照家庭中的血缘关系将家庭的财产和官爵进行瓜分和继位的一项基本社会制度。在当今社会依然会有很多家庭通过分家这种方式来确定家庭财产的分配。
二、分家行为的内容及法律性质
分家行为除了包括对家庭财产进行析产分配还包括父母的赡养及对外债务的承担。
(一) 析产及分配。
析产及分配是分家过程中的主要内容,是区分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并对家庭所有的各种动产、不动产及共同债权分配的过程。其中又包含赠与、分割共有财产两种情况。
1、对于属于归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无权对该财产进行处分。财产的所有人则可以将该财产赠与给他人,而不须要征求其他人同意。非所有权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则属于效力待定,必须经所有权人追认,否则该处分无效。比如在分家过程中,父母将自己所有的某套房屋分配给某名子女,此时本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只要父母在分家单中签名确认即可,其他家庭成员是否签名确认,是否同意,均不影响该赠与的效力。
2、在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分时,其权利主体可能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应得的份额,无法确认份额的应当按照等分原则处理。此时,必须全部共有人在分家单上共同签名作为其参与并同意财产分割的证明。如果共有人中有一人没有签名,则不能认定对该共有财的处分有效。同时,在分割共有财时,不能分割他人的个人财产。
(二)父母赡养
在分家过程中往往就父母的赡养问题一并约定。包括子女如何照顾父母的的饮食起居、父母的生活、医疗、丧葬等费用如何分担。子女应当如约履行在分家过程中所确立的各自的赡养义务。由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因此分家过程中形成的具体赡养职责的划分,应当经得父母同意。
(三)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即分家前因为家庭生活而产生的债务如何承担。具体的债务人可能为家庭中的某一人,但是若该债务是用于整个家庭的生产生活,那么家庭成员应当共同承担该债务。因此债务承担的划分也是分家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分家析产行为与财产继承
分家析产有时是为了解决遗产继承等问题,但分家析产行为并不等同于财产的继承。财产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其近亲属依据死亡人生前留下的遗嘱,没有遗嘱的按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由继承人依法无偿占有该财产的活动;而分家析产,则是发生在被继承人生前,是家庭成员间因各种原因,不再继续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对家庭中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处分的活动。继承是针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个人财产,如死者生前合法所有的动产与不动产等;而分家析产的财产除了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以外,还包括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创造、共同享有的财产。在继承和分家析产活动过程中,对财产的处置方法也不同,继承按遗嘱内容或按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家析产则是基于各家庭成员之间个人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协议。
如果分家单的内容是关于父母在去逝后其所留遗产如何分配,此时名为分家单则实为遗嘱,应当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来处理。同时,如果一个分家单不能被认为合法有效或者对于遗留的财产未予涉及,也只能按照法定继承进行财产分配。
四、分家单的性质及内容
(一)分家单的性质
分家单是对家庭成员的确认及对财产如何分析、分割最终形成的契约文书。分家单一经签订即发生效力,签字的各家庭成员不得反悔。分家单也是分家析产确定各方权利的重要凭证,一旦日后出现纠纷,分家单将是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分家单签字各方是真实意思表示。
分家单应当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分家单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分家单是否成立有效直接决定着分家行为的是否成立有效,一旦出现问题就可能引发家庭内矛盾,所以在制定分家单应当尽可能的严谨。
(二)分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立约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辈份称呼;
2、 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3、 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以及对原家庭债务清偿的安排;
4、割后的财产细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5、证人姓名;
6、 立约人、证人签名盖章;
7、 立约的具体时间及执行日期。
参考文献:[1]崔建远 《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2]王泽鉴 《民法物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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