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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务
冷简政不服李沧区人民政府补偿决定行政诉讼案件
2013-12-18作者:李琛、于钦杰

   根据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开展本所诉讼业务优秀案例评选活动方案》要求,结合本人案件代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原告冷简政不服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诉讼一案的相关情况申报如下,本案中代理律师代理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

   一、案件名称

   原告冷简政不服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二、案件类型

   行政诉讼

   三、报送单位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委员会

   四、案情简介

   2011年3月15日,被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了《关于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简称“征收决定”),并于2011年3月19日在征收区域内进行公告。原告作为本次征收项目的被征收人,因对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满,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同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向原告作出了李沧征补决住字(2011)16号《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简称“补偿决定”),并向原告进行送达。原告对补偿决定不服,遂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承办过程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被告十日内提交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我方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并办理完毕立案手续后,便马上开展搜集、整理被告作出补偿决定的证据、依据材料的工作。

   (一)搜集、整理证据、依据材料

   本案原告针对的是被告作出补偿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而在一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有征收决定。本案中,原告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考虑到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合法的前提是征收项目合法,即征收决定合法。因此,我方代理律师通过跟主审法官的沟通,在准备补偿决定合法性证据的同时,也准备了征收和评估合法的证据。因我方代理律师全程负责本次征收项目程序的合法性工作,各类证据原件均予以完整保留。但由于项目在青岛市、李沧区具有重要地位,项目实施过程中牵涉的机构、部门多,周期长,各项证据所证明的工作均系不同部门负责完成,证据材料已经分散于各部门处,搜集工作非常困难。我方律师先后到区政府、区法制办、区拆迁办、交通商务区建设办公室、项目指挥部、街道办、街道辖区居委会、评估公司、银行等多处机构调查取证,最终将程序合法的全部证据搜集、整理完毕,并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给了审理法院。具体证据目录及证明事项为:

   1、征收合法的证据

   ①征收决定

   ②征收决定的公告

   ③通过征收决定的区政府第22次会议纪要

   ④征收决定、公告公示的照片

   ⑤征收补偿方案

   证明:本次铁路青岛北客站征收项目合法有效。原告并未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已经得到确认。

   2、评估合法的证据

   ①评估机构选择票照片

   ②评估机构选择公示文件及回收文件照片

   ③选择票统计表

   ④评估机构选定公示照片

   ⑤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公示文件

   ⑥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公示文件及评估资质公示照片

   证明:本次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选择及评估程序合法有效。

   3、补偿决定作出及送达合法的证据

   ①下达补偿决定的请示

   ②通过补偿决定请示的区政府第58次区长办公会议纪要

   ③补偿决定

   ④补偿决定公告

   ⑤补偿决定送达证据

   ⑥临时安置房屋租赁合同(周转用房)

   ⑦补偿款存储证据

   ⑧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明

   证明:补偿决定的作出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为: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庭审

   本案经两次庭审审理,双方代理律师均参加了全部庭审程序。值得一提的是,原告聘请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代理本行政诉讼案件,盛廷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代理被征收人的征迁业务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并号称“中国第一征地拆迁律师团”。虽然原告聘请了实力雄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代理,但我方代理律师对项目程序合法性的全程控制,对原告律师提出个各项异议进行了有效的反驳。

   1、第一次庭审

   第一次庭审开始时,原告律师便显示出了咄咄逼人的态势,开始对法庭审理的各项程序提出异议。如,我方代理律师的代理权限、被告身份情况、管辖权情况、法院合议庭回避情况等。针对原告律师的回避申请,合议庭审判长依法进行了休庭,待请示法院院长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的决定后再次开庭审理。审判长当庭确定了下一次开庭日期,第一次庭审很快就结束了。

   2、第二次庭审

   有了第一次庭审同原告律师交锋的经验,我方代理律师对于案件的代理做了更加细致的准备工作。同时,法院也就庭审过程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考虑,增派了十余名法警维护法庭秩序,并就庭审过程进行全程录像。第二次庭审过程异常紧张激烈,从上午九点开始至下午六点结束,中午休庭一个小时,庭审共历时八个小时。

   <诉请和答辩>

   庭审开始后,我方律师针对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的各项理由进行了答辩。原告诉称,被告作出补偿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征收原告的房屋,但本次征收非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且存在征收程序违法、评估程序违法、评估价格过低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我方辩称,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原告诉状中提到的征收程序违法问题:首先,被告在作出征收决定前,补偿方案的征收意见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均予以进行,本次征收项目也系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而进行的征收行为,符合公共利益要求。同时,本次行政诉讼是针对补偿决定而提起的,并非针对征收决定,关于征收决定的合法性问题因原告并未提起行政诉讼而应予以确认,其所提出的征收程序违法的问题不应是本案审查的范围。关于评估公司的选定程序:本次征收项目的评估,评估公司由被征收人投票选定,选定后也在征收区域内进行了公示,同时评估公司的选定程序也并非本次补偿决定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关于评估价格过低问题,被征收区域内的评估价格经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相应的评估规范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真实、客观、公正,且评估价格亦非本次补偿决定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

   <举证和质证>

   答辩结束后,我方律师根据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此进行举证,并说明证明事项。原告律师针对我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一一发表质证意见。原告律师的主要质证意见为:⑴评估程序和评估报告是本案焦点,应予以审查;⑵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应该进行审查,且在合法性确定前,本案应中止审理;⑶征收决定、公告的真实性有异议,无法确定张贴时间、地点,且征收项目并非公共利益;⑷22次会议纪要不是政府常务委员会通过,不能作为证据;⑸公示的照片需要提供原件,即原始取得的媒介材料,笔记本中的照片不是原件;⑹补偿方案无政府盖章,李沧拆迁办等单位没有征收条例实施后的征收实施权限;⑺不予认可选择票统计材料,不予任何居委会盖章证明的行为;⑻评估机构选择的相关照片不具有合法性,不予认可;⑼评估程序错误,评估选取的评估方法错误,且应按照住建部2011年6月3日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实施评估;⑽请示中未有原告名字,请示不成立;⑾公告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未明确原告姓名;⑿送达中的邮寄单未有原告签名,不认可;⒀补偿款分户账单无法确定原告的补偿款具体数额,体现不出专款专用;⒁租赁合同体现不出为原告租赁房屋;⒂房屋产权证明地址错误,并非原告现房屋地址;⒂被告主体资格不符合,征收主体没有区级政府,而是市、县级人民政府。针对原告律师对证据提出的各项异议,我方律师一一作出了合理的解释,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原告也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了四份证据:⑴公房出售合同,证明补偿决定中认定的房屋位置错误;⑵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明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市规划局答复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征收项目不符合规划;⑶青岛市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的几份文件,证明征收项目不是公共利益;⑷录像资料和挂号信函,证明原告曾经对评估结果提出复核申请,评估公司工作人员未予以答复。针对原告提出的上述证据,我方代理律师逐项发表了质证意见,进行了反驳。

   同时,根据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我方提出的各项问题,我方律师也作出了合理的解答,提供了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

   <庭审焦点、辩论及陈述>

   通过原告方提出的诉请、质证意见和证据,结合法官提出的相关问题,本次行政诉讼的重要审理焦点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⑴征收程序、评估程序是否应在本次行政诉讼中予以审查,如审查则是否违法;⑵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⑶作出补偿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依据是否正确;⑷作出补偿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上述审理焦点,我方代理律师当庭发表代理意见如下:⑴征收程序、评估程序均是在征收决定下发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程序,其程序是否合法,应在对征收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中进行审查,而原告并未就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的期限。因此,本案是对补偿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征收决定因原告并未提起行政诉讼而已经确认了合法性。既然征收决定已经生效,且其同补偿决定是两个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则在本次补偿决定的行政诉讼中,就不应该审理征收决定所涉及的征收程序、评估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征收程序、评估程序的合法性已经予以确认。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本项目是为了建设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配套工程,完全符合条例规定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⑶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作出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的主体应为市、县级人民政府,但从该条例的字面表述分析,其所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包括同县级人民政府级别类似的区人民政府的,从政府级别的角度分析并无任何问题。同时,补偿决定的作出主要规定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该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依据正确。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因征收部门同原告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经征收部门报请被告批准后,被告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了补偿决定,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向原告送达了补偿决定。补偿决定作出的程序及内容均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最后,我方代理律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六、裁判结果

   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作出了(2012)李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诉,后原告在综合考虑一审庭审效果及补偿利益下,撤回了上诉请求。

   七、案例点评

   本案例的特点在于,其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来,青岛市第一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中最顽强“钉子户”的补偿决定(强制执行依据)行政诉讼。法院通过审查本次行政诉讼中补偿决定作出的合法性,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后续类似项目的行政诉讼或非诉强制执行均提供了重要的案例参考价值。同时,原告聘请具有多年征迁诉讼经验的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代理,一次开庭时长竟达到八个小时,也给我方律师案件代理工作增加了很多困难。鉴于本项目由我方律师全程提供法律服务,项目程序的合法性经过了我方律师全程监控,虽然原告律师提出了一系列异议,但我方律师均给予了合理、合法的回复,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在代理该案件的过程中,代理律师深刻体会到了行政诉讼案件同民事诉讼案件的不同。行政诉讼案件有更加严格的证据提交、审查程序,在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之前,律师便需要就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可以说,行政诉讼的胜诉并不在于代理律师庭审过程的巧舌如簧,而在于政府平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控制,只有平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行政,才有不败的行政诉讼案件。不可否认的是,原告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对待事实和证据的仔细程度和在辩论过程中的据理力争,也给我方律师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原告律师的敬业精神和庭审技巧亦值得我方律师学习。

   最后,希望该案例能够引起各级政府重视,作为要求政府依法行政的今天,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希望律师同仁能够全面、深入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切实为政府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建议,为政府依法行政保驾护航。

 

 

 

(此案列系2013年清泰优秀案例评选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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