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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务
法律援助为死者讨回公道 ──刘某某建筑物倒塌致人死亡损害赔偿案
2013-12-23作者:林扬 王珅

案件类型 民事

办理方式 诉讼

承 办 人  林扬 王珅


【案情简介】

      刘某与妻子刘某某系平度市古岘镇人,夫妻二人无固定收入,靠政府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和放羊为生。2012年4月25日8时许,夫妻二人在某公司的院墙外放羊时,院墙倒塌将刘某某砸伤。刘某某伤后经医院全力抢救,最终因无继续治疗价值而自动出院后死亡,经平度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刘某某系因创伤性休克死亡。经现场勘验,事发地院墙高3.20米,为空心砖砌成,19CM宽。经调取平度市气象局的当日气象资料,事发当日有9级大风,市区出现时间为8时至8时6分。调取的平度市公安局古岘派出所对刘某的询问笔录中,刘某称在放羊时刮起大风,院墙倒塌,将十几只羊和妻子刘某某砸死。

      刘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月收入仅为600元左右,尚需抚养孩子成长,供养孩子上学以及赡养80岁高龄的父母,家庭生活已经举步维艰。刘某某的去世给原本完整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失去了主要劳动力,更是给生活拮据的家庭雪上加霜。事发后,刘某与被扶养人多次找到某公司交涉,希望某公司能够妥善解决此事,但一方是势单力薄的农民,另一方是当地的知名企业,双方社会地位差距明显,对刘某的要求拒不理睬。无奈,刘某与被抚养人将某公司诉至平度市人民法院,请求某公司赔偿423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公司辩称其对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院墙倒塌系因大风所致,属于不可抗力,死者刘某某攀爬院墙造成倒塌,对事件的发生具有过错,并且申请杜某、李某出庭作证。杜某、李某均称事发时,他们距离事发地点三四百米远,看到有人在爬墙,爬墙时墙倒塌将人砸伤,但并没有看清是否死者刘某某。经审理,平度市人民法院认定:一、涉案院墙倒塌系因大风而致;二、本案中大风不属于不可抗力;三、本案系建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应根据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确定当事人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事发地点为非惯常放牧场所,死者刘某某在大风天气应当预见过分靠近墙体的潜在危险性而没有预见,存在主观过错,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据此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定某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刘某与被扶养人各项共计166927.04元。

      面对法院的一审判决,刘某及其家人有苦难言,刘某某的去世让原本完整的家庭支离破碎,更为严重的是,失去了主要劳动力,刘某一家今后的生活没有了保障。16万元的赔偿款如何能够保证父母的赡养费用和孩子的抚养费用、上学费用。刘某认为院墙倒塌是导致妻子死亡的主要原因,某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而一审判决让刘某无法接受。刘某不禁疑问法律伸张正义的功能何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功能又何在?万般无奈之下,刘某通过朋友的帮助找到了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希望寻求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林扬、王珅律师了解案情以后,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表现在没有查清院墙倒塌的原因;归责原则适用错误。律师对刘某的遭遇十分同情,表示愿意帮助刘某提起上诉。考虑到刘某的实际情况,律师主动帮助刘某向青岛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第一时间批准了刘某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林扬、王珅律师承办此案。

      林扬、王珅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主审法官进行沟通,查阅了一审卷宗档案,在对案件认真分析后,总结本案的焦点为:一、建筑物倒塌的原因;二、本案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三、大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焦点问题确定以后,律师即围绕焦点问题收集证据,寻求理论支持,但摆在律师面前的困难是本案已进入二审阶段,涉案相关证据已在一审质证完毕,没有新证据可以提交,这对于要求撤销一审判决进行改判是十分困难的。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律师只能在原有证据的基础上重新查证。为此,律师反复查阅一审证据材料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终于在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中发现,倒塌院墙与部分厂房是某公司后期修建的。针对这一事实,律师调查了公司厂房的产权登记信息,查阅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国家建筑技术规范,发现后期修建的院墙与部分厂房不仅没有合法的建设手续,而且根据现场勘验数据,院墙不论是高度、厚度还是墙体密度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因此,院墙的设计、施工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是倒塌的主要原因。   

      针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庭审中律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一,某公司在施工时没有办理建设工程施工手续,院墙的设计、施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存在质量缺陷,是倒塌的主要原因。第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场合,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无过错责任的法定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规定,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只要受损害系因建筑物倒塌造成的,建设和施工单位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应承担责任。本案倒塌院墙系某公司所有,某公司在事故发生前未在院墙附近设立有危险字样的警示标志,也未有确实的证据证实事故发生时系有其他责任人原因造成的,因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三,本案大风不属于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某公司作为院墙的所有人、管理人本应预见或者防止损害的发生,但因其过错未能防止,应认定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规定,建设单位对自己的建筑物应当保证质量和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某公司对刘某某的死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经过开庭审理,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被依法采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某公司赔偿刘某与被扶养人各项费用共计355054.6元。至此,在法律援助制度帮助下为死者刘某某及其家人讨回了公道,最终实现了法律正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侵权案件,同时还涉及到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规定,案件专业性较强。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首先,反复查阅卷宗,发现了一审认定事实的错误之处,然后经过分析确定了案件审理的焦点问题。其次,在确凿的事实面前,通过法理与法条相结合论述的方式,推翻了一审法院适用的无过错原则,确定了本案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为归责原则,为本案审理结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第三,根据过错推定原则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结合建设工程专业法律知识及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技术规范,证明某公司不具备免责事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庭审中,经过律师的充分论述与举证,最终获得胜诉,维护了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此案列系2013年清泰优秀案例评选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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