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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务
典型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
2015-10-21作者:吴飞雄

案件基本情况:

审判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栾某,女,汉族,系青岛奥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市北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并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男,汉族,系青岛奥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市北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并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飞雄,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某、郭某犯合同诈骗罪,依法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审理过程及结果: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观点:

公诉机关的具体指控事实为:1、2004年6月,被告人栾某(董事长)、郭某(总经理)在共同经营青岛奥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过程中,预谋合同诈骗,以先付给上海铁菱贸易有限公司少量预付款的方式,骗取铁菱公司与其签订物资销售合同(铁菱公司销售货物给奥捷公司)后,让铁菱公司按照奥捷公司的意愿与河北邯郸亚盛公司签订物资购买合同(邯郸公司销售货物给铁菱公司),并让铁菱公司付给邯郸公司人民币16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后两被告人将160万元银行汇票从邯郸公司取回用于偿还了奥捷公司的银行贷款。 2、2004年7月,两被告人又以同样的方式骗取铁菱公司与其签订物资销售合同(铁菱公司销售货物给奥捷公司),让铁菱公司按照青岛奥捷公司的意愿与青岛鲁强化工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鲁强公司销售货物给铁菱公司),并让铁菱公司付给鲁强公司共计人民币292万元银行汇票,后两被告人将292万元银行汇票从鲁强公司取回,用于偿还奥捷公司的借款。

检察机关认为:奥捷公司与铁菱公司通过邯郸公司及鲁强公司所签订的两次三角购销合同,都是没有真实业务的虚假合同,两次行为全部是买空和卖空行为。被告人及奥捷公司利用虚假合同所骗取的货款共计400余万元均被奥捷公司使用。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栾某和郭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观点:

被告人观点:被告人只是通过奥捷机械公司向上海铁菱公司两次借款共计400多万元,并未诈骗铁菱公司,但由于现在奥捷公司经营亏损,暂时无力偿还所欠债务,被告人表示愿意继续向铁菱公司还款。

辩护律师辩护观点:辩护律师认为两被告人并未向受害单位铁菱公司隐瞒任何事实,两被告人在主观上,没有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主观故意,之所以发生了两次买空卖空的三角合同关系,只是被告人按照铁菱公司的要求以买空卖空并签订三角合同关系的名义从铁菱公司借钱使用,并且受害单位铁菱公司也明知自己是在向被告人放贷盈利,只是在被告人单位暂时无力偿还全部款项时才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庭审理结果: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栾某、郭某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律师精典评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我们接受委托后,经过阅卷和听取被告人的意见以及调查落实相关证人及证据,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诸多疑点,据此,我们提出被告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的辩护观点,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第一,两被告均称自己并未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他们和铁菱公司业务员姬某某事先早就商量好了,由被告人以奥捷公司的名义利用与第三人及上海铁菱公司三方签订业务合同及买空卖空的方式,从铁菱公司借钱使用,以解决奥捷公司资金紧张的问题,上海铁菱公司公司同意将钱借给被告人使用9个月,但需要向被告人收取10%的利息。因为上海铁菱公司是当时铁道部和日本三菱公司在上海开办的中日合资企业,铁菱公司业务员姬某某指出铁菱公司没有直接放贷的资质,但可以通过签订上述三方业务合同以做贸易的方式来向被告人提供贷款使用。对于所有三角合同的签订过程,铁菱公司业务员全部都是知道的,两被告均称没有向铁菱公司隐瞒任何事实及细节,没有欺骗铁菱公司的主观故意。

第二,被告人两次通过第三方与铁菱公司签订三角合同的方式,虽然属于买空卖空的方式,但被告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不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对于第一份160万元的三角合同,签订的过程是这样的:首先是奥捷公司先虚拟将价值160万元的机械产品销售给某邯郸公司,邯郸公司紧接着又虚拟将货物转售给铁菱公司,最后再由奥捷公司虚拟将原货物从铁菱公司处买回来。在这种购销关系中,他们各自互为购货人,又各自互为销货人,所开具的发票也是三角关系反向对开,所有合同均没有真实的业务,只是为了让铁菱公司将160万元货款借道邯郸公司后再将160万元人民币转账至青岛奥捷公司账户;同样,在第二份292万元的三角合同中,也是先约定由奥捷公司将价值292万元的货物销售给青岛鲁强公司后,紧接着鲁强公司又将货物转售给铁菱公司,最后再由奥捷公司从铁菱公司处将原样的货物买回来,这同样是为了让铁菱公司将292万元货款借道青岛鲁强公司后再将292万元人民币转账付至奥捷公司账户。

在两次的三角合同关系中,奥捷公司从铁菱公司处再次购回的货物价格都要高出此前自己将货物销售给邯郸公司及鲁强公司的价格10%。在这两次三角合同关系中,同一批货物,奥捷公司都是低价卖出,高价再买进来,全是赔本10%的买卖,明显违背常理和商业惯例。而上海铁菱公司则正好相反,铁菱公司两次签订合同均是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净利润10%,这与两被告人所讲的向铁菱公司支付10%利息的说法完全吻合。

第三,我们还专门申请法庭传唤了河北邯郸公司总经理常某堂和青岛鲁强公司的总经理王某,该两人均出庭作证称他们两人都不认识铁菱公司的人员,之所以与铁菱公司签合同只是为了帮助奥捷公司栾某及郭某走账后将铁菱公司的款项转帐给奥捷公司而已,并且证实他们三方之间都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邯郸公司和鲁强公司均没有获得任何报酬与利润。

第四,在受害单位铁菱公司的报案材料中,该公司业务员姬某某称:“是被告人栾某、郭某先找到他,要求他们公司按照奥捷公司的意愿从奥捷公司指定的购买对象处购买货物,然后再卖给奥捷公司,这样的话,就可以让铁菱公司赚取10%的差价作为利润,于是铁菱公司就同意了,铁菱公司还同意奥捷公司可以在三个月后开出为期半年的银行承兑汇票来付款,这样奥捷公司就可以得到9个月的资金周转期,此后双方就开始合作了”。从这一报案内容可以看出,之所以出现这两次三角合同业务都是买空和卖空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奥捷公司通过与第三方进行贸易的名义在向铁菱公司借款使用,借款期限为9个月,恰恰印证了两被告人此前的供述,即通过签订三角合同来向铁菱公司曲线借款使用的事实。

第五,经过我们进一步调查和分析呢,发现铁菱公司在每次付款之前,只是派员到奥捷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并且对奥捷公司资信和财务把报表及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了审查,而对邯郸公司及鲁强公司则全部素不相识且从无往来,更未审查过邯郸公司及鲁强公司的资信及财务状况。据此,辩护律师向法庭指出,铁菱公司对邯郸公司及鲁强公司没有进行过任何考察甚至连邯郸公司及鲁强公司人员都没有见过面,就与上述两家单位签订了数额巨大的经济合同,这明显是违背常理的,这一事实这清楚地表明,铁菱公司其实并不在意自己贸易相对方邯郸公司和鲁强公司的履约能力,铁菱公司在意的只是被告人及奥捷公司的资信状况以及将来是否具备向自己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再次证实了三方签订三角合同只不过是借贸易之名,行借款之实。

第六,2004年11月,铁菱公司在付完全部货款后,还发函给奥捷公司催款,2005年5月,双方又达成了还款协议,还约定还款延期后如奥捷公司到期仍不能还款则应支付更高额的违约金。后来,奥捷公司又多次复函铁菱公司表示愿意尽快还款并希望能延期还款。另外,为了偿还铁菱公司的借款,两被告人后来还转让了奥捷公司在重庆路的商铺用于偿还了部分借款。

法庭上,控辩双方经过了数轮来回激烈的辩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经过一年多的审理后最终认定,两被告人并未虚构和隐瞒任何合同事实,获取资金后也并未潜逃,并表示愿意积极偿还欠款,不具有非法占有资金的主观目的。故此认定,公诉人指控合同诈骗罪的罪名不成立。该案最终完全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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