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400-103-0036
世界阵痛日来临——说说那些和麻醉药品有关的法律规定
2018-10-12

为唤起全球人类对疼痛的关注,造福千千万万疼痛患者,国际疼痛学会决定从2004年开始,将每年的10月11日定为“世界阵痛日”。当我们的身体出现疼痛时就会服用一些止痛药物,但有些镇痛药反复使用,易产上成瘾性。凡易成瘾的药物,通称“麻醉性镇痛药”,在药政管理上列为“麻醉药品”那么国家对麻醉性镇痛药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 :

1.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2.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

3.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4.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6.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7.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拖啡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8.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每一朵花,只能开一次,只能享受一个季节的热烈的或者温柔的生命。我们又何尝不一样?生命只有一次, 且行且珍惜。





快捷登录
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严禁复制 违者必究 鲁ICP备11030319号-1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青大三路8号保利中心12-15层 电话:0086-532-88959696

鲁公网安备 370212020008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