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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阳敬老情,法制暖人心
2018-10-17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从而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将“重阳节”定为“老年节”,民间习惯上俗称“老人节”或者“敬老节”。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我国在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后又经过多次修正和完善,用法律为老年人撑起“夕阳保护伞”。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哪些规定切实保障了老年人的权益呢?

家庭赡养与扶养1

第二章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二章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关心老人2

第二章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二章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老有所居3

第二章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社会保障4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三章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老人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应该受到家庭和社会的关注。如何让老人安度晚年,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更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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