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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务
视点 | 两岁患儿因医院误诊导致其两周内死亡,家属起诉医院索赔50万
2022-10-18作者:刘欢

案情简介

       患儿乐乐(2周岁),2021年12月12日因“咳嗽伴发热6天,抽搐1次”入住儿童医院,入院诊断“重症肺炎、肺不张、抽出原因 发热性惊厥?入院后完善相关化验检查,呼吸道病原体五联检:肺炎支原体抗体弱阳性,肺炎支原体抗体滴度1:80,提示近期有肺炎支原体感染,予头孢哌酮舒巴坦钠抗感染、抗炎、雾化吸入、解痉止咳等治疗。经治疗,患儿咳嗽症状逐渐减轻,体温稳定,未再抽搐,遂予12月22日出院。出院次日患儿即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到儿童医院复诊,医院建议回家口服药物治疗。26日患儿因睡眠增多,睡醒后精神欠佳就诊,初步诊断“支气管肺炎复期、感染性发热。”医院门诊静点药物治疗,并未及时收治入院。28日患儿在家中突发心跳呼吸骤停由120送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尸体解刨鉴定意见:死者因肺炎支原体感染,引起间质性肺炎及间质性心肌炎等病理改变,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患儿父母认为医院在对患儿的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误诊、误治的医疗过错,造成患儿死亡的损害后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按40%比例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患儿住院期间心肌酶检查各项值均升高,入院后心电图示:窦性心律过速,心电轴重度右偏,医方对此病情重视不足,未请心内科等相关科室会诊,出院时亦为复查心肌酶谱,了解心肌状况,存在过错。患儿出院后复诊,未详细分析患儿嗜睡、精神欠佳等症状的原因,未进行血氧饱和度检查,虽考虑患儿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待排,但未进行脑脊液检查,未留观或建议住院治疗,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儿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以次要原因。


法院审理

       法源审理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21年12月12日患儿到被告医院就诊,初步诊断:重症肺炎、肺不张、肺炎支原体感染。2021年12月22日出院,出院后又到被告医院门诊接受治疗,后病情加重于2021年12月28日死亡。患儿因肺炎支原体感染、引起间质性肺炎及间质性心肌炎,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上述事实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总计43万元。


案件简析

       医学简析:本案中造成患儿短期内死亡的疾病为儿童爆发性心肌炎,该病是严重威胁儿童生命的疾病,临床症状常表现为急性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或致死性心律失常,通常由病毒感染引起,包括肠病毒、腺病毒、流感病毒、细小病毒、疱疹病毒、肝炎病毒等引起。虽然儿童爆发性心肌炎发病凶猛,致死率极高,但是如果及早做出准确诊断,争取抢救时机,抢救存活的患儿预后还是会恢复良好,故对该病的早期诊断及早期有效治疗极为关键。但是该病最初的临床表现与普通病毒性感冒类似,隐蔽性强,不易发觉,临床上极易漏诊、误诊。本案中,院方即存在严重漏诊的医疗过错,未及早发现病情,最终导致患儿死亡。

       法律简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中“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即是医疗损害侵权中的“注意义务”。作为法定义务的“注意义务”是整个医疗过失侵权的核心,也是判断医疗过失是否成立的前提。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该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尽到注意义务要结合同一地区或相似地区并在相同条件下从业的医务人员通常所具有的学识和技术。是否尽到诊疗义务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规定。审判实践中,医务人员是否尽到诊疗义务,是法院界定医方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点,也是司法鉴定机构做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的重要依据。


律师建议

       近年来,医患矛盾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医疗纠纷明显上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既有运行机制方面的问题,也有医疗技术、服务水平以及社会因素的问题。作为医疗纠纷领域的诉讼律师,最深刻的感受,就是代理此类案件可谓困难重重,归根结底,还是难在专业!可以说,医学的专业性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魂”。因此需要我们律师同仁更多的了解医学、法学、医事法学、医学伦理等相关知识,需要律师在法律层面上准确把握医药卫生法律规定的内涵和外延,找寻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诉讼策略和诉讼方案,既要以人为本,充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尊重医学科学和规律,不能要求医方负担过重的义务和责任,妥善平衡医患双方的权益。医疗纠纷事关民生,社会关注度极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将健康中国上升到战略地位,妥善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及时有效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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