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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处合同纠纷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合同法解释(二)答记者问
     发布人:    王雪鸿
妥处合同纠纷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合同法解释(二)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5月13日公布施行。   
   合同法解释(二)共30条,涉及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五大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最高法院依据合同法规定,针对当前民商事审判面临的经济形势,为应对金融危机、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
   问:请您介绍一下合同法解释(二)的出台背景。
   答: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开始实施。最高法院1999年底即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然而,随着社会环境变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经多方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后起草颁布的合同法解释(二)承前启后,是对合同审判实践十年来经验和问题的集中梳理和应对。
   当前,根源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仍未见底,世界经济有可能经历较长的低迷和调整期,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任务异常艰巨,金融危机下合同纠纷案件面临的形势严峻。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合同履行困难都已经或者可能转化为各类案件进入司法领域,合同纠纷呈现数量多、增速快、类型多、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等特点。特别是从去年下半年开始,这类纠纷数量增幅较快,涉及企业多、人数多,货款额也较大,有的还呈现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给审判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和挑战。
   针对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最高法院以做好国际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为重点,对当前合同法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以及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对策。今年“两会”前夕,王胜俊院长亲自主持最高法院审委会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起草研究工作历时8年的合同法解释(二)。
   问:请您介绍一下当前合同案件诉讼形势。
答:形势严峻。200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合同纠纷案件近300万件,同比上升19.07%,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占一审全部民商事案件的54.2%。今年1至3月,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合同纠纷案件79万余件,同比上升13.75%,占一审全部民商事案件的53.46%。其中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大量增加,企业融资债务纠纷涉及金额巨大;买卖合同纠纷快速增长,因主动违约引发买卖合同纠纷的比例大幅上升.
 
 
有必要在整个民事领域承认事实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详解合同法解释(二)
    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具有与签字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应当如何理解?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农村地区的当事人或进城务工人员在订立合同时习惯于在合同书上摁手印,而不是签名、盖章。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这里应当明确,摁的手印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不是要解决合同的效力问题,即不意味着合同就一定是有效的,因为合同的效力评价取决于国家意志而非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即使摁的手印、签的名、盖的章都是真实、有效的,而合同本身如果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仍然是无效的。合同的成立与否,则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一致,摁的手印、签的名、盖的章真实有效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前提条件。至于手印的真实性问题,需要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中加以解决。
  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订立合同,但从双方行为能够推定有订立合同意愿的,法院可以认定为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这是基于何种考虑?
   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有人提出:其他形式的合同如何理解?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理论上则众说纷纭,譬如登记、审批、备案、鉴定、公证、见证、鉴证以及推定、事实行为等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日益提高,社会实践中事实合同、默示合同大量出现,在日常生活、经济交往、经营贸易诸方面司空见惯,如到停车场自动停车、自动过桥或自动出入高速路,利用自动提款机提款,利用自动售货机购买食品、邮票、车票、机票等商品等。实践要求我们能根据社会发展,把合同从形式主义的意志理论中解放出来,将责任、担当、鼓励、激励、完善、救济作为合同法研究、解释的主题之一,在司法层面正式承认事实合同。这就是说,不仅根据劳动合同法承认劳动关系中的事实合同,而且在整个民事领域都有必要承认事实合同。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条是以事实合同为其理论基础、以社会生活为其实践基础的。该条解释最大的实际意义在于尽力促成合同成立、鼓励交易。
  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依法经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规定或约定办手续,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法院可判决相对人自己办手续。这样规定有何创新?
   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的内容,理论上称为缔约过失责任。这里所说的缔约过失只是约定俗成但名不副实的说法,这里的“过失”实际上是“过错”,也包含故意。第八条在合同的订立方面,明确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实际赔偿范围,创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在合同成立以后,房地产市场价格涨幅较大,负有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有的故意不去或者拖延办理手续,致使合同不能生效,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但由于合同未生效,遭受损失的一方又不能按照合同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只能按照缔约过失的规定,列为“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按照传统民法理论,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民事赔偿责任。合同法解释(二)没有拘泥于传统理论,而是根据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价格涨幅度较大的实际情况,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考虑到对那些故意不去或拖延办理手续的一方当事人强制执行比较困难,考虑到有些情况下,相对人具备自己办理有关手续的条件和可能;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具有明显的故意。据此,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支持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可以说是对缔约过失责任形式的创新。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我们知道,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合同未必无效。司法解释在关于合同效力认定方面有何考虑?
  根据合同法立法精神,在合同效力方面,司法解释严格适用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坚持从宽认定有效的态度。
  第一,对合同的必备条款从宽认定。第二,对合同的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不作限制一体承认。第三,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作了限缩型解释,即将强制性规定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排除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第四,对格式条款区分可撤销条款和无效条款,认定无效的,仅仅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还不够,还要根据第四十条从严掌握。第五,多重买卖合同不仅仅因为“一女两嫁”而无效,无效按照无效的条款认定,有效则依法支持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买卖财产所有权的买受人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第六,对能够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作出缩小解释。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合同效力问题上采取从宽认定态度,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积极促成合同的有效,支持合同的履行,缓解交易链条的断裂,促进经济的活跃,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这也是一项重要的应对措施。
  ■焦点■
  首次明确“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合同法解释(二)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参考担保法、破产法等法律的精神,对审判实践中亟须解决的一些问题作出了解释。如: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关于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等。
   债的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同种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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