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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面临的问题
     发布人:    李李 曲涛


内容摘要:在国际社会上由于没有一个凌驾于各国之上的权力组织机构,就很难形成或制定一部在全球范围内有效力的国际环境法。环境问题是全球所面临的21世纪最为严峻的问题,各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有时候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国际环境法面临理论和现实的双重困境。
关键词:国际环境法  理论困境  现实困境

正文:
一、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当前,全球环境问题倍受各国关注。国际社会正在大力发展国际环境法来对付全球环境问题。国际环境法中有很多问题事关各国的重大政治经济利益,因此,各国政府和法学家对这些问题予以高度的重视。但总的看来,目前它仍然处于不太成熟的状态,也还没有形成一门成熟的国际环境法学。
国际环境法同国际法一样,在世界上没有一部成文的法典,仅是由一系列的国际条约组成的,它的建立迄今为止,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正如曲格平教授所言:从斯德哥尔摩到约翰内斯堡,从北半球到南半球,人类整整走了30年。这30年,是人类历史上不平凡的30年,是人类理性又一次觉醒和复苏的30年,是人类文明走向绿色文明的30年。[1]
 二、国际环境法面临的现实和理论问题
在国际社会上由于没有一个凌驾于各国之上的权力组织机构,就很难形成或制定一部在全球范围内有效力的国际环境法。环境问题是全球所面临的21世纪最为严峻的问题,各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有时候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此外,环境问题的不断出现,环境的不断恶化,也给国际环境法带来严峻的挑战。
(一)国际环境法面临的理论困境
尽管开展环境外交、加强国际环境合作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共同要求,但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围绕环境问题却存在着严重分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环境问题的根源与历史责任问题;第二,环境与发展的先后问题;第三,环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第四,环境保护的实现途径问题。[2] 
1、国际环境法自身与生俱来的缺陷
(1)规范体系的分散性。由于国际环境法发展的不成熟性决定了其规范体系的分散性:没有统一的法典,没有统一的规范机构和规范秩序。从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即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调整国际领域环境保护关系的具体法律制度规范以及国际环保组织的组织法和程序法来看,也存在分散性的特点。
(2)立法的滞后性。这是作为法本身所普遍具有的缺点。但在国际环境法上这一点体现得尤为明显。在许多比较重要的环境领域,仍然缺乏行之有效的国际环境法予以调整,或者是有法律,但很薄弱,是得不到有力保护的领域很难在短时间扭转其恶化的趋势。
(3)国际环境法的法律渊源呈现出“软法”特征。国际环境法的法律渊源呈现出“软法”特征。其之所谓“软”,主要体现在立法效力、司法效力以及稳定性等几个方面;立法上,软法的制订者不是各有关国家的立法机关,而是由国际组织或者民间组织制订的;法律执行度上,软法本身不是法,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在被有关国家或其立法机关接受作为法律,才具有约束力;在稳定性上,软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2、环境外交对国际环境法的挑战
环境外交的一个目的就有利用环境保护问题事先特定的政治目的或其它战略意图。如前文所述,各国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为实现不同的政治目的,环境外交有时候沦为一种手段。有时候甚至有一种“以环境干涉内政的迹象”,有的学者甚至提出“环境威胁论”作为其外交的砝码。以当前中国为例,日本在推行“中国军事威胁论”外,还极力推行“中国环境威胁论”。所以环境外交有时候也会影响一个行之有效,并且公平合理的国际环境法的产生。
3、环境非政府组织对国际环境法的影响
20 世纪80 年代以来,各种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NGO)大量涌现,其数目远远超过政府间组织。它们作为公众利益或弱势群体的代表,秉承诸如“民主”、“社会正义”、“可持续发展”等旗帜鲜明的价值观,在各个领域开展公民运动,尤其是对全球环境危机的关注和反应使环境NGO 成为公民社会中十分活跃的先导者。[3]
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外交中也有负面影响:第一,某些势力强大的非政府组织代表西方大国或某些特定社会阶层的利益,它们片面强调环境保护,忽视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对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利益和国家主权构成威胁,从而增强了西方的总体优势,加剧了南北利益的不均衡,加深和激化了南北矛盾;第二,对现有的国际法律秩序构成挑战和威胁,增加了国际环境外交的复杂因素和不可预测性。[4]
(二)、国际环境法面临的现实困境
国际环境法,即由各国签订的一系列条约,在新的环境问题出现后显得越发无力。 以下几个方面是它的主要表现。
1、大气污染的继续恶化
大气污染,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责任,《京都议定书》对此作了规定。各国虽然都已经采取相应措施,努力实现其在国际条约中的承诺,但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拒绝执行此公约。
  美国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3%至4%,而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
2、传染性疾病的急剧扩散
2003年的上半年,人类处于一种少有的恐慌之中,一种未知的、具有极强传染性的SARS病毒席卷了世界上的多个国家,虽然它的发病区以亚洲国家及美洲的加拿大为主,但由于其传播渠道的特殊性,配合以现代社会的高融通、高流动性,致使各国均感受到了压力。伴随人类文明的发展,作为人类天敌的病毒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异,人类文明的发展应该是有序和可持续的,否则,人类文明的发展也许同时也在为人类共同敌人的发展创造条件。这也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提出了挑战。   
   3、突发性事件的影响
 随着人口总量的进一步增加、国民消费需求的进一步提升,工业费水和生活废水的排放量将进一步保持稳定增长的趋势。如果保持目前的污染水平,到2020年,中国的GDP翻两番时,污染总量也会翻两番。[5] 松花江污染事件就是教训。中国如不妥善处理工业发展规划的合理布局问题,不总结松花江污染事件的教训发展自己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体系,出现跨国水污染事件和外交纠纷的频率也随之增大。
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当今全球的热点之一,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及其保护的国际性,已被世界各国所公认。环境治理已不可能完全依靠一国的力量来进行,因为一个国家不仅具有思想上利已的局限性,而且从技术操作上,环境问题大多是超国界的问题,是一个国家无法自行解决的,比如越境污染等问题;同时,国际社会发展到今天,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彼此制约已是任何一个时代所无法比拟的,环境资源的利用和分配不仅与国际经济、贸易、社会文化发展息息相关,而且还关系到整个世界的安全和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更加会直接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出于人类共同利益的需要,国际环境合作自然成为热点问题,而与之相适应,国际环境法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注释:
[1]、曲格平:从斯德哥尔摩到约翰内斯堡的道路——人类环境保护史上的三个路标,载水信息网。
  http://www.hwcc.com.cn/newsdisplay/newsdisplay.asp?Id=43076。
 
[2]、蔡守秋:《论环境外交的发展趋势和特点》,2003 年2 月18 日,       http://www.yfzs.gov.cn。
[3]、付涛:《中国的环境NGO:在参与中成长》,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环境与发展评论》第二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年版,第417 页。
[4]、何艳梅:《非政府组织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载《环境保护》,2002 年第12 期,第12 页。
[5]、《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入选美〈商业周刊〉亚洲之星》,http://www.chinanews.com.cn/news/2005/2005-07-22/26/6025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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